十三年前的今天 ——2013 年 2 月 14 日,恰逢正月初五,锡城降下当年第一场春雨,为情人节平添了几分浪漫情调;次年 2014 年,情人节与元宵节相逢,汤圆遇上玫瑰,美酒伴着咖啡,情人相守、家人团圆,成就了一段中西合璧、难得一见的“双节”佳话。
今 2026 年 2 月 14 日,情人节再度来临,农历却才至腊月廿七。往年的情人节多在春节之后,今年竟先于除夕而至,倒也别有一番滋味。
情人节源自古罗马的舶来节日,具体何时传入中国,已难细考。只记得那时互联网尚未普及,2G 手机还是稀罕物,BB 机、小灵通方才面世,信息传播远不如今日迅捷。在我的印象里,改革开放初期,风从南方来,平安夜、圣诞节、情人节一类节日,先由港澳传入深圳,慢慢热络起来;至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便从广东蔓延至内地,一时风行。
步入千禧年之后,这类节日渐渐变了味道。一些有权有钱者相互追逐攀比,更有公款消费推波助澜,借节日之名送礼往来,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行贿受贿、权色交易、包养情人等乱象一度甚嚣尘上,情人节被裹挟得奢靡糜烂,几近失控。当时社会上流传的顺口溜,正是对这类歪风邪气的辛辣写照:“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工资基本不动,老婆基本不用”,道尽世相。
其实在情人节传入中国之前,“情人”二字在国人心中本带贬义,至少属于不便公开的隐私。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两个字更是极少提及。若说某人是另一人的情人,且确有其事,当事者至少一方会被斥为“坏分子”,遭受非议与批判。
从法律角度看,“情人”在婚姻关系中无法律地位,也不在法律调整范畴之内。在我理解中,旧时语境里的情人,多指情夫或情妇,并非正常爱情与婚姻的产物,故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中,从未出现“情人”二字。
可当情人节在民间流行开来,被普通百姓接受之后,“情人”一词反倒走样变味,甚至成了时髦的代名词。仿佛谁有了情人,不再是见不得人的隐私,反倒有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公然夸耀。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绝不会把恋人、伴侣、爱人称作“情人”。向亲友介绍时,已婚者称“老公”“老婆”,未婚者称“男朋友”“女朋友”,讲究些的便说“未婚夫”“未婚妻”,似乎不会有人以 “情人” 相称。
有人将“情人”解释成:“通常指与自己有情感联系的伴侣,可指恋爱中的男女朋友,也可指婚姻之外的亲密关系。”
在我看来,这不过是文字游戏。
“与自己有情感联系的伴侣”,首先要分已婚未婚:未婚者,自有恋人、男女朋友之称;已婚者,所谓“伴侣”,若非婚姻之内,便是婚外之情,不是小三,便是二奶。
至于说 “恋爱中的男女朋友”谁会刻意称作情人?张口闭口称对方为情人的,多半本就无心婚嫁,只是玩弄情感而已。
我认为:但凡称“情人”者,多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男女私情。理由有三:
一、从现行法律而言,“情人” 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指无婚姻关系、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基于情感、欲望或其他非婚姻目的建立的亲密关系。若双方均未婚,要么是正当恋爱,要么是玩弄感情,绝不能用 “情人” 二字轻描淡写、推卸责任。
二、情人关系并非法定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极强的隐秘性,正是它与恋爱、婚姻最本质的区别。法律一般不主动介入,除非牵扯欺诈、侵权、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才会依法裁决。
三、情人必是双方情投意合,单向的爱慕只能算单恋、暗恋。若一方不知情、不回应,便不具备情人关系的基本要件,自然不能称作情人。
我已过了二三十年“没有情人的情人节”,本不敢妄解 “情人”二字。今恰逢腊月廿七,隔日便是除夕,脚踏蛇年岁末,灵蛇忽赐灵感,便在2026这个特别的情人节里,斗胆写下一己之见。
所言不当之处,还望诸位不吝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