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土地利用现状,编制《绍兴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具体如下:
一、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技术依据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6.《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7.《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21);
9.《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1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三)其他依据
1.《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绍兴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二、划分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和滨海新区规划建成区,行政区划总面积1356km?,划定各类片区总面积约1350.03km?。
三、划分结果
将绍兴市中心城区划分为四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经核查,划分范围内无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0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本次共设1类声环境功能区片区16个,其中越城区5个、柯桥区5个、上虞区6个,见附件1。
0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本次共设2类声环境功能区片区20个,其中越城区1个、柯桥区6个、上虞区7个、滨海新区6个,见附件2。
0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本次共设3类声环境功能区片区30个,其中越城区6个、柯桥区12个、上虞区8个、滨海新区4个,见附件3。
0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本次划分涉及的交通干线清单,见附件4。本方案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干线以及交通服务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1.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25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内河航道一侧至道路、内河航道边界线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的,距离为20m。
3.规划确定的交通服务区域,包括铁路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划分为4a类或者4b类声环境功能区。
05
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环境管理的需要,中心城区以外的乡村区域执行以下声环境质量要求。
1.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与工业企业相邻的村庄,在企业厂界200m范围内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区域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将交通干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将交通干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位于村庄内的工业企业及厂界50m范围内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区域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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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环境噪声限值;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环境噪声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对于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及其改、扩建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
1.在进行铁路噪声影响评价、环保验收及针对铁路运营的监督性监测时,对铁路边界(距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及两侧区域的噪声监测与评价,应依据《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及其修改方案,针对机车车辆运行噪声进行。
2.在上述铁路两侧区域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及建筑物本身需要达到的室内声环境标准,应侧重于保障“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符合昼间70dB(A)、夜间55dB(A)的限值要求,并通过合理规划布局、规定必要的防护距离或采取建筑隔声设计等措施,确保列车通行期间室内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
五、其他事项
(一)本划分方案以《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编制依据,同步衔接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及滨海新区规划建成区各单元详细规划,以上规划调整时,本功能区划也应适时调整。
(二)3类声环境功能区(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参照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管理。
(三)在建、已批建或规划已确定的交通干线,按交通干线性质,确定其周边区域执行相应功能区类别。
(四)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对相同类型区划单元,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应保持一致。
(六)在1类声环境功能区和2类声环境功能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应根据本划分方案确定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其运营期厂界噪声和周边声环境质量达标。
(七)本次声环境功能区以国土空间规划中对已明确土地用地类型的区域进行划分,现状用地与规划用地利用性质不符的,暂时以现状用地对应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准,待规划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设立与调整需依据本划分方案执行。
(九)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设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致。
(十)本划分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一)对于本划分方案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可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其适用标准。
六、实施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及滨海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二)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在规划土地出让前需进行噪声监测,应按照噪声限值和相关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三)本划分方案中未出现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以政府审批的园区范围为准,作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中未出现的交通干线,以政府审批后确定的道路为准,其两侧按规定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中未出现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经审批确定为铁路或轨道交通用地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七、划分说明
(一)本划分方案自2026年2月5日起实施;
(二)本划分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http://m.shaoxing.com.cn/p/340305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