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和费率
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
(1)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2%,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申报,其中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确定;其他按用人单位申报工资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缴费比例为9.0%(含生育保险0.6%),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6%(含生育保险0.6%)。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6%(含生育保险0.6%)缴纳。
(3)参保人员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其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退休人员不缴纳职工医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