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诸暨一家美容院被罚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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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颂贵人美容院擅自配制化妆品,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诸暨市颂贵人美容院于2023年3月18日以398元/盒和894元/盒的价格从上海雅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颐诗菲雅牌”沁润水光套”化妆品套装8盒、乐视敦牌"蜗牛视界活力套”化妆品套装1盒,同时当事人将上述两款化妆品套装用于美容服务当中,其中颐诗菲雅牌“沁润水光套”化妆品套装由“沁润水光源液”、“沁润舒缓乳”、“赋活舒缓油”、“氨基酸洁面液”、“水润面膜“五种化妆品组合而成,每件化妆品上都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使用期限,其外包装盒标注的使用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乐视敦牌”蜗牛视界活力套”化妆品套装由”水润舒缓敷眼液”、“蜗牛多效原液”、“眼部肌底舒压膜"等七个品种共52件组合而成,外包装上标注使用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其中”水润舒缓敷眼液”产品上标注使用期至2025年3月04日,“蜗牛多效原液”和”眼部肌底舒压膜”产品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使用期限。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且法制意识薄弱,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导致颐诗菲雅牌“沁润水光套”化妆品3盒、“水润舒缓敷眼液”化妆品1瓶、“蜗牛多效原液”化妆品9支、“眼部肌底舒压膜”化妆品3袋超过使用期限仍摆放于经营场所化妆品展示柜上,于2025年4月27日被本局查获。由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用于美容服务中,未单独销售,且未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对相关货值计算以购进价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应不低于1194元(3盒颐诗菲雅牌”沁润水光套”化妆品的货值),不超过2088元(3盒颐诗菲雅牌”沁润水光套”化妆品和1盒乐视敦牌”蜗牛视界活力套”的货值)。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颐诗菲雅牌“沁润水光套”化妆品3盒、“水润舒缓敷眼液”化妆品1瓶、“蜗牛多效原液”化妆品9支、"眼部肌底舒压膜”化妆品3袋。二、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