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灵芝街道镜悦府的业主,并有两个车位。在镜悦府服务的是浙江玖玖物业有限公司,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所以没交物业费。
今年3月,我把车位租给了邻居,29和30号两天还有4月1号,邻居去物业要求录入车辆信息,物业以我不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根据民法典944条第3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我是肯交物业费的,只是玖玖在镜悦府的服务很打折。物业费属于经济纠纷,物业要想催缴物业费,应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断,而不是用停水停电等违法手段来催缴。
玖玖物业不让录入车辆信息已侵犯我的利益,侵犯我的车位使用权,恳求有关部门对物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镜悦府小区的玖玖物业从未公示过这些信息,要求物业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共收益的情况,还有收到的物业费花在了哪些地方。
请大家看看地下车库的停车情况,够不够乱?自己花钱买的车位又不让录入车辆信息没法停车;让大家来评评理,让有管部门来管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