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及行政违法性 :
1. 法定职责界限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征收机构有权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职工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处理欠缴; 浙江省三部门《业务规范》系内部文件,不得作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461号裁判要旨)。
2. 行政不作为成立
柯桥区税务局与柯桥区社保局以分工为由推诿履职,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程序性回复不等于实质履职:两职能单位未开展稽查、未作出《责令补缴通知书》等行政行为,构成实质不作为。
四、司法建议必要性
因社保追缴涉及跨时段执法衔接,恳请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人民政府责令建立投诉联动机制,杜绝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