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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嵊州~8条杂鱼“价值”2500元!这件事,千万不要做
yizhen风
25-04-07 13:09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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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综合执法局浦口中队拉开了禁渔整治专项行动的序幕,为自然生态平衡构筑起一道坚实的安全防护网。

浦口中队与农业农村局携手合作,组建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对辖区内水域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巡逻排查。重点打击船只违规作业、采用“电毒炸”等非法手段捕鱼、使用地笼、渔网进行捕捞等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队员沿水域仔细拆除各类捕鱼所用的渔网、捕鱼笼等捕鱼设施,依法查扣非法作业船只,并及时放生查获的鱼类。通过一系列举措,有效加强了水域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了水生鱼类的健康繁衍,促进了水域生态环境的自然多样性发展。

下一步,执法中队将进一步开展常态化执法巡逻。通过强化部门沟通协作,严查水域涉渔涉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禁渔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好重点水域自然生态的多样性和健康稳定。

禁渔政策速递:

1. 禁渔区域及时间:曹娥江(屠家埠大桥至嵊州市、上虞区交界处),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嵊州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河道、荡漾、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

2. 禁渔内容: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2024年1月1日晚,竹某甲和竹某乙在嵊州市浦口街道黄泽江东郭村段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2位当事人以一个电瓶、一个逆变器、一根触杆作为电鱼器具,开皮划艇进行电鱼捕捞,其中当事人竹某甲负责开皮划艇,当事人竹某乙负责电鱼,渔获物为八条杂鱼。当事人竹某甲和竹某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竹某甲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竹某乙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案例二:2025年3月24日晚,沈某某在嵊州市浦口街道剡溪盈益机械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沈某某以一个电瓶逆变器一体机、一个抄网、一根触杆、一个塑料鱼篓和一个头灯作为电鱼器具,渔获物为杂鱼一尾。当事人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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