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禁城的故事:
农村宅基地一向是不允许卖买的,只允许内部村民内部流通。
外地人买了只有地上房产补偿,没有宅基地补偿的,宅基地补偿归村民集体所有。
我只是普及一个法律知识:中国从没有放开宅基地买卖,非本村内部买房,法律上只支持地上房产的补偿,宅基地没得补偿。不偏向何方。
根据楼主提供的证据:
事实一:87年买房合同。
事实二:2001年的宅基地登记表,登记为: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房屋为住宅用房。
事实三:在房屋登记时,本无法宅基地登记,村镇出了一个证明,最后给了登记。
事实四:土管所只进行了登记,没有确权。
事实五:在整村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了补偿。
先不论是否为原村民,87年合同买房的是集体资产,没有村里批准作住宅,所以是生产用房,不是住宅。2001年的农村宅基地登记是进行确权前的一个初步权属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不能进行确权登记,把生产用房登记成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登记本身就是错误的,土管所只进行了登记而没有确权,所以其性质仍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而且不是住宅。估计登记时不符合登记条件,于是出了一个假的证明。证明的文本日期为89年,盖章证明的日期是2001年,明显是为了登记作的一个很低劣的造假,2001年出了倒签了89年的日期证明,当时虽然还不规范,还是要化不少力气的。所以征收时应以集体土地性质进行补偿,以国有土地进行补偿是错误的,地上房产补偿归买房的,土地补偿归集体。不清楚内部最终补偿价格,在土管部门没有确权情况下以国有土地性质进行补偿是错误的。维权理论途径:民事诉,以侵占名义?行政诉,补偿不合法?报警涉刑,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