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本人在袍江袍读路与鸿宾路交叉处发生电瓶车交通事故。我当时正常在规范道路上行驶,对方从绿化带旁边泥土小路突然窜出来,才引发本次碰撞。
事发当时,我只看到电瓶车破损,完全没有察觉到自己骨折,对方当场给了80元,我以为只是车损的临时补偿,从头到尾,我没有同意“所有损伤一次性了结”,双方也没有签任何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私了协议书!
大概一小时之后,疼痛越来越厉害,去医院检查才发现是骨折,这个时候我马上报警处理。到现在我已经卧床休息快一个月,医生评估保守治疗,预计要三个月才能恢复,对我的生活影响很大。
后续和袍江事故中心冯警官电话沟通,冯警官大声吼叫质问我:为什么要收下这80元?为什么隔了一小时才报警?并且直接认定我们双方已经私了,通话全程语气很冲,让当事人很难接受。
?现在我有几个疑问想请懂相关法规的网友帮忙分析:
1、仅仅当场收了80元车损补偿,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约定人身损害一次性了结,法律上真的就算事故私了结案吗?
2、当时不知道骨折,疼痛加重之后隔一小时补报警,交警能不能直接以此认定已经私了,不再调查、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事故另一方不到场,是不是就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
?目前我完整保存了这次通话录音,医院拍片、就诊记录全部证据都留存好了,可以提交主管部门核验。
我的诉求很简单:希望依法查清本次事故事实,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续人伤理赔才有依据。也希望执法沟通可以客观中立,文明沟通,不要大声吼叫指责当事人。
除了网上求助,我也会同步走正规督察投诉渠道。有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的朋友,麻烦分享下后续是怎么处理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