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电动自行车,我小轿车。
我右转,提前打转向灯、减速通行。对方逆行、且靠左(对我来说有视线遮挡),速度快。
就这样,避让不及,两车相撞。对方倒地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无内外伤,我垫付700医药费。
交警定责,说地面有让行标志,电动车路权大于我轿车,因此判我同责。且赔偿比例为我6她4。
可是我查阅了网上资料,说对方逆行是事故主要诱因,且没有电动车路权大于轿车的法律条文,最多30%。
交警的一句话极其讽刺,对对方说:你逆行呐,害人害己,自己不要命,还把人家车开了这么大口子。要表扬轿车司机(我)先不管车,照顾你的孩子…
这话的意思难道不是对方主责?
为什么同责懂得都懂。
想想自己也并无什么做错的地方。不是我主动造成了事故、事后第一时间照顾对方年幼的孩子、送医就诊。想想对方拿着100块的修车发票要交警叫我赔的样子。
我决定复核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