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车因审批流程快、还款方式灵活深受消费者青睐,却有不法分子利用居间车贷公司与合作银行“先放贷后抵押”的车贷模式,以他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疯狂套取车贷资金。近日,绍兴越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胡某的上诉,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的原判。
胡某在绍兴经营一家二手车车行,因经营不善陷入资金链断裂、债主催债困境。2023年8月,胡某找到做车贷中介的张某(已身故),商定虚构购车需求骗取车贷资金的骗局,并承诺给予张某好处费。两人分工协作,由胡某负责对接汽车销售公司和购车资金收付事宜,张某则帮忙寻找合适的居间车贷公司和无实际购车需求的“人头”客户(即“背户人”,指受诱惑出卖征信、配合他人办理贷款的人)。
在张某的牵线搭桥下,胡某隐瞒已大量负债、购车人无实际购车需求的事实,顺利与金华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车贷公司”)达成购车贷款合作。双方约定,由车贷公司为胡某车行的客户按揭购车提供贷款渠道,待银行放款至车贷公司后打款给胡某,再由胡某将车辆上牌后抵押给银行。为顺利套取车贷资金,胡某还特意选择了有熟人做业务员的汽车销售公司,通过签订购车合同、缴纳高额定金的方式,获取汽车销售公司的信任,同意其预付定金后便开具购车发票,之后再提车。
一切准备就绪后,胡某拿着先行从车贷公司获得的购车资金,以“人头”客户的名义按揭“购买”了汽车,拿到银行发放给车贷公司的资金。之后,胡某迅速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支付张某和“人头”客户的好处费和赌博等。
短短3个月,胡某如法炮制,用前面骗得的钱款支付后续继续套现所需的购车定金,以相同手段陆续“购买”了19辆汽车。为维持骗局或者尽可能推迟骗局被识破的时间,胡某找人借钱帮忙垫付了其中4辆车的尾款,还假意支付了几期其他车辆的贷款本息,以此诱骗车贷公司继续合作。一番操作下来,其骗取车贷公司资金达到370余万元。
2024年4月,车贷公司业务员发现上述大部分车辆未按约定提车并办理抵押登记,意识到被骗后急忙向公安机关报警。很快,公安机关将胡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胡某拒不认罪,辩称这只是普通的“车贷按揭逾期纠纷”。案发后,截至2025年5月,车贷公司为胡某累计代为偿还银行车贷本息200余万元,损失惨重。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反复研究证据材料,从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他人民事纠纷的法律文书中寻找蛛丝马迹,认定胡某具有非法占有车贷资金的目的,并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对胡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居间车贷公司、银行等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在办理贷款时,需加强对借款人身份、收入、贷款用途的实质性审查,实时掌握车辆登记、抵押等情况。广大市民朋友要树立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珍惜自身信用记录,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充当“人头”,沦为犯罪工具人。
(内容来源:绍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