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现将2025年叉车安全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嵊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5年3月21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嵊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驾驶一辆叉车搬运货物。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2月购入上述叉车并投入使用,至案发时未进行定期检验。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二
某某材料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5年5月21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公司的厂区内发现一辆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正在搬运保温材料,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12月购入上述叉车,于2024年1月投入使用,至案发时未进行定期检验。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三
嵊州市某某配件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5年4月30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嵊州市某某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厂区内的车间驾驶一辆叉车搬运热塑性弹性体(苯乙烯类),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购入上述叉车后于2023年2月28日进行了首次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后于2023年3月开始使用上述叉车。该公司计划报废该叉车,于2025年2月27日将设备状态申报为停用。2025年2月28日上述叉车下次检验日期超期后,该公司未进行定期检验,仍在使用该叉车,直至2025年4月30日,被执法人员查获。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款30000元。
https://mp.weixin.qq.com/s/IYDKEblNdRnVYmb1mMLl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