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2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绍兴上虞唐乾宫足浴店(个体工商户)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2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上虞康乾宫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12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绍兴上虞康乾宫足浴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楼厨房南面处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绍兴上康乾宫足浴店(个体工商户)三楼厨房库面处该路电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持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缴纳罚款,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对绍兴上虞康乾宫足浴店(个体工商户)三楼厨房南面处该路电线停止使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案件名称:诸暨市和悦足浴店未对经营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卫公罚〔2024]14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和悦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06
主要违法事实:
诸暨市和悦足浴店位于诸暨市大唐街道开元西路357号1-2楼,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2024年10月9日,诸暨市和悦足浴店对经营场所内的吸烟行为未予劝阻、制止。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支行,收款人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53**xx*****923*****103401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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