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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拆迁案例:姐妹两因父母留下的拆迁房产生争议
E网律师团
24-05-09 14:52 绍兴
楼主
刘某(已于2008年6月去世)与宣某(已于2021年9月去世)先后生育有二女,即此次案件原告刘某1(长女)、被告刘某2(次女)。

1994年7月25日,以刘某为户主,其他在册人口为宣某、刘某1、刘某2,申请翻建二层楼房二间及辅房一间,即案涉位于上虞区xx街道xx村xx号的被征迁房屋。

刘某1因出嫁于1994年9月将户口迁至上虞区xx街道xx村。刘某2则于1994年前便已南下至广东等地务工,后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案涉房屋被征迁前系刘某2在内地的居所。

2022年12月14日,被告刘某2(乙方)与绍兴市上虞区xx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一份,确认:乙方同意将座落于xx居委的房屋(补偿认定面积:211.04平方米)及附属物、装修物交由甲方作拆除等处置。

其中,房屋(含土地)货币补偿金额:2578736元,房屋10%货币补贴金额:257874元,附属物货币补偿金额:28492元,房屋装修货币补偿金额:94968元,搬家费:3377元,临时安置费:30390元,按照签约、搬迁腾空奖励:84416元,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奖:211040元,上述货币补偿总金额:3289293元。

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的签约激励奖:145618元,在土地征收批准前签约比例达到100%的签约激励奖:31656元。

根据上述《货币补偿协议书》,刘某2可得征迁补偿款合计3466567元(3289293元+145618元+31656元),上述款项已由刘某2领取。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刘某1的申请,已冻结上述征迁补偿款的一半,即1733283.50元(刘某2名下的银行存款)。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对于案涉征迁房屋征收补偿款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结合原、被告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具体评析如下:

首先,关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案涉房屋翻建时,刘某1、刘某2及其父母均为在册人口,且目前无证据证实原、被告父母生前曾对于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作出安排,因此案涉房屋根据法定继承属原、被告共同共有;

其次,原、被告对于案涉房屋在翻建、装修过程中作出的贡献问题。根据出庭证人所作的证言,案涉房屋在翻建、装修中所需的资金大多由刘某2提供,刘某1虽辩称也曾出力协助,但综合来看,刘某2对于案涉房屋的翻建、装修贡献较大。

本案系因房屋征迁引起家庭内部纠纷,原、被告本是血浓于水的亲姐妹,但因拆迁利益对簿公堂,拆迁补偿款的分配看似分出了多和少,却使双方以亲情为代价落得两败俱伤,令人唏嘘。

综合考虑被告刘某2对于征收房屋翻建、装修所作出的贡献程度、房屋征收前的实际居住情况以及房屋征收后对各方生活影响程度等因素,关于案涉《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的征迁补偿款3466567元,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刘某1享有1300000元,其余款项及征迁利益均由被告享有。考虑到被告刘某2已实际领取上述房屋征迁款,故分割后的征迁补偿款由被告向原告予以支付;原告超过上述金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1房屋征迁补偿款1300000元;

二、驳回刘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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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fw84674
2024-09-23 09:46 浙江
4楼
哎,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age24绍兴南宁
2024-05-28 22:39 浙江
3楼
这不是很正常的啊,爹妈或者没有安排,死了家产共同继承。至于打官司嘛
benz拖拉机
2024-05-28 13:59 浙江
2楼
这种案子绍兴多多少
丿绍兴丨南波湾
2024-05-09 15:44 浙江
1楼
没问题,拆迁款按继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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